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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職業女性困境剖析

本書在美國被譽為是對性騷擾的社會意義與法律回題做全面性探討的經典著作。書中確認性騷擾乃是社會的結構性問題,是性別歧視的一種表現。深入探討性騷擾的政治、經濟、社會層面,以尋求在法律上解決問題的著作,對台灣婦女的權利意識、婦運及有關的立法及法律運作,應大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女性的終生夢魘——代序人生有夢,夢中有惡,謂之夢魘,夢魘因醒而散。但是,對於女性而言,卻有一種夢魘,終其一生,難以揮散,那便是「性騷擾」。所謂「性騷擾」,顧名思義,指的是因為性別的關係,或者以性為欲求,對於他人施加言語或動作,致引起他人不悅或不安。騷擾的程度不一,重則強暴,輕度的包括任何形式的性別歧硯在內。在傳統社會裡,男性握有絕對優越於女性的種種力量,包括體能、政治、經濟與社會力量,因此在性的關係中,男女向來處於支配——被支配的地位,性騷擾因而普遍呈現出男性騷擾女性的現象。尤其在經濟領域裡,握有經濟大權的男性,往往假藉職權對於女性部屬或同事在性方面予取予求。而被騷擾的女性,或者礙於情面,或者為著保住飯碗,向來忍氣吞聲,怯於還擊,以致於男性得寸進尺者有之,食髓知味者有之,形成工作場所中的一大公害。這公害且是千古流傳,中外皆然。直到最近幾年,女性意識普及,女性道德勇氣倍增,才開始針對女性的此一終生夢魘加以迎頭痛擊,而以兩年前美國黑人女法學教授Anita Hills指控美國黑人大法官提名人湯瑪斯(Clarence Thomas),最受寰宇矚目。Hills的指控雖然功敗垂成,但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清一色白人男性掌握本案的審議權此一事實卻激怒美國婦女:攸關女性尊嚴和工作環境權的切身大事,竟然由男性全面把持?美國女人大為生氣,一氣之下,就在今年大選中,先用選票將提名湯瑪斯大法官的布希總統揪下台來,繼之再用選票一口氣送了六位女參議員進入國會山莊。至於美國以外地區的婦女,也受到Hills道德勇氣的鼓舞,紛紛挺身而出,對抗性騷擾。台灣亦然,華航空姐對於航空醫院醫師的指控,女學生對於男老師的指控……,年來不斷喧騰於媒體。然而喧騰歸喧騰,由於一般人對「性騷擾」的觀念十分猥瑣,對於如何懲制性騷擾的辦法未有共識,因此每一個指控,除了對當事者帶來更大的騷擾之外,根本束手無策,無濟於事。然而夢魘必須去除,女性應該生活得尊嚴,工作得愉快,所以我們必須正規性騷擾;必須正確地認識它的問題癥結所在,更必須審慎地研擬對抗它的有效辦法來。為此,我向時報出版公司鄭重推介本書,當然更要向讀者朋友推介這本書。本書中譯本問世的時候,也是本人在台灣鄭重推出「男尊女敬」運動的時候。是的,「男尊女敬」,只有男人尊敬女人,一如女人尊敬男人,彼此將對方都當做「人」,而不是性玩物的時候,「性騷擾」才有可能成為一句考古名詞,而女人,才有可能活得自在安穩,一如男人。作者序許多社會制約之所以能夠加諸我們女性身上,乃因法律藉以界定女性的,並非生理性別,而是另有所本;本書的政治觀點,正是始於這種體悟。性騷擾不但為法律所容,它根本藏身於法律所無法正硯的盲角。經過本書的抽絲剝繭,我們逐漸看出,性騷擾對於女性的劣勢處境並非只是無關緊要的小事;相反地,性騷擾根本就是這種劣勢處境的體現,而女性的劣勢處境也正是引發性騷擾的主要動力。這兩者的緊密相連,是否正是使性騷擾得以為法律與社會所姑息的主因?再者,依此內在邏輯與外在限制所制定出來的性別歧視法,能不能掌握女性劣勢處境的真貌?在女人的經驗中,性、性別、權力三者早已合而為一,密不可分;那麼,性別歧視法的原則是否能提供一種關乎此三者的概念,以便初步辨析其間已然錯綜難分的真實關係?這些都是我所關注的。這個研究始於一九七四年。雖然草稿嗣後經過反覆的修改,但主要的論點早在一九七五年春即寫就。是時,沒有任何法院判定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甚至有幾個法院做出否定的判決。但在這個研究發表之後,就有些法院開始接受其中的論點。自覺該份原稿對於性騷擾之能成為訴訟上的訴因有一定的貢獻,促使我決定重寫本書;而實務上的進展也回過頭來修改了本書的論點。至於第六章的原始觀點,是在還沒有任何判例出現前寫成的,所以只依據基本原則和案例來加以闡述;但由於這些基本論證仍然十分重要,因此我們保留了這個部分,並加以修改,俾能反映出在嗣後判例中突顯出的一些議題。這個始末說明了何以本書的筆調,有時會帶有抗爭的意味。此外,在最高法院還沒有對這個議題下有利的判決之前(甚至即便是有此判決),我們仍無法保證這些法律上的嶄獲已經穩固。(譯按:一九八六年最高法院方出現此種判決,請參看譯序)。而這些法律上的進展,是否會為女性的生活帶來實質的改變,更是問題重重。基於這種體認,我們在獲得每一項法律上的勝利時,雖然值得慶賀,卻也不能鬆懈。而假如能持續如此地打擊那些無意識地利用權力擺布弱勢群體的人,這樣一本書所能發揮的社會功能,也就可表露無遺了。這本書是為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所寫的。對於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而言,有些部份十分複雜;而對於不習於理論的人尤其如此。然而這本書的論述,因為要同時對法律人與一般大眾進行,所以勢必要牽就雙方,也需要雙方互相包容。至於本書對法律用語與訴訟的說明,遠比專家所要求的更為完整。我希望能將一些女性的生命經驗帶入法律的領域;為此所採擇的方式與證據,有先加以討論的必要。截至目前為止,社會科學的領域裡,還不曾對性騷擾作過「系統性的」研究;那麼我何以知道它的存在?第三章即是以女性對自身生活的觀察作為證據。在這些陳述中,可以發現許多其它方式表達不出來,而只在本研究中得以充分表達的珍貴經驗。女性究竟怎麼想?當一項侵犯如此長期地受到壓抑時,可以用來規範它的法律幾乎付之闕如。所以,若詢問者與詢問方式不對,受害人可能一開始會說(並且相信)自己不是受害者,就像要抹煞這個事實一樣。然而從一些被社會揭露的片段裡,女性的意識開始幡然覺醒。我們所記錄的個人主觀陳述,只是冰山一角,但或許是這個問題能在社會中表現出來的唯一形式,也可能是她們所能夠採取的唯一形式。這是何以我將她們對切身經驗的當下反應,也引為研究素材的原因。這些素材的有效性與普遍性如何?在性別歧視的論述中,這個問題尤其重要。個別的女性是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她所受到的待遇是因為性別的緣故;但這個主張所蘊含的群體屬性,卻使得她必須證明這是女性共同的經驗。為了達成這個目的,顯然斷章取義與不免流於籠統的個人經驗,其重要性遠超過軼聞與旁證的地位。個人遭受的性騷擾經驗,是一種社會的產物:它以工作生活為中心,反映了女性作為一個群體所共具的物質經驗。在這個脈絡之下,個別女性的見證,表達了女性這個性別群體,在社會現實中的一個面向。採取這個觀點,並非意謂著女性全體都有同樣的遭遇,或以同樣的方式遭到騷擾(或有相同的感受);但它意謂著構成性騷擾的因素,不但反映了受害者個人的處境,也足以反映出女性全體的處境。正是因為這種物質經驗的共通性,使得性騷擾成為一種女性經驗,而不僅只是一些碰巧都是女性的個人所共有的經驗。這對我來說,也是性騷擾成為一種性別歧視的理由。要感謝的人是數不盡的。從我的老師——Leo Weinstein、Robert Dahl與Tom Emerson處,——我所學到的遠超過我的想像。另外,鮮少有女性能夠獲得全力的支持,以完成她們自己的工作;就這一點而言,我必須感謝我的母親與父親;因為他們對我的信賴、關懷與付出,我才得以實現自己的理想。我的研究室、朋友與同事則為我提供了一個充滿關懷,卻又極具批判性的環境,是我最可靠的參考意見。許多人對最初的草稿仔細地提出建議;包括Tom Emerson,Barbara D. Underwood,Anne E. Simon,Kent Harvey,Jennifer Johnson,Seth Kreimer,Nancy Cott,Jack Getman,Karan Sauvigne,Jack Winkler,Gerald Torres, Andrea Dworkin,以及Bob Lamm。我並不是每次都採納你們的意見,但我不能沒有那些建議。我也從許多學生那裡,感受到教學相長的收穫,尤其是Ann Olivarius,Abbe Smith,Linda Hoaglund,與Valerie Tebbetts。此外,Anne E. Simon與Kent Harvey除了在註釋上所作的貢獻之外,每天更不懈地對語句與論點進行研究,並忍受同樣論點的枯躁推演。更重要的是,他們以無比的幽默感進行這個研究,並且忍受我這樣一個難纏的人。我的當事人將她們的痛苦歷程與我分享:本書處處是她們的斑斑血淚。律師與學者們將他們的訴狀與論文寄給我;而許多機構則提供他們的檔案與資料。耶魯法學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對於我一年來全天候不盡人情的種種要求,作了最完善的服務,尤其是Jim Kennealy與Gene Coakley。行為科學出版基金與耶魯大學出版社慷慨地贊助本書所需的經費。而與我並肩在耶魯大學出版社工作的夥伴們,尤其是Marian Ash,是那麼熱誠地希望看到本書的出版,預言它的誕生,並且使之終於如願實現。Laura Shafer細心負責了重寫後的打字工作,使我們有一份美麗的原稿據以修改。而Linda Hoaglund在整合這本書上所付出的心力,許多時候甚至遠超於我;她的堅毅、認真與付出,在她打字(一遍又一遍)定稿(修正再修正)的過程中,支持著我堅持到底。而我對Nancy Cott的謝意則不是言語所能道盡的,她在最關鍵的時刻貢獻出她的睿智,並展露了洞見與成熟風範,使得本書得以有今日的面貌。那些因為本書而深受鼓舞的人,是支持我寫完本書的動力。現在我希望你們利用它、批評它,並且幫助我們精益求精。由於我們都能體認,在面對那些自以為是的權威時,女性的真正感受如何,我希望你們不會讓我在這些個案的真實身份與虛構身份間左右為難。要不是她們對我的信賴,我是不可能寫成這本書的。這本書並非為了攻擊任何個人而寫,或許無庸贅言;但以我的行事風格而言,要不是我曾經經歷過這樣的問題,我可能會覺得沒有資格來為這本書。Adrienne Rich曾經告誡我們不要「否認我們的力量是來自我們的創痛。」譯序今天的男人好像有點生不逢辰。他們的父祖先輩們多少年來駕馭女人的那一套,已經不怎麼靈光了。現在的女人似乎特別難纏?吃點虧就大驚小怪,忿忿不平?說不得也碰不得?其實他們不清楚,以前那一套之所以管用,並不是以前的男人比較「夠力」,而是他們的政經權力比較大。兩性問題從來就是權力問題,性騷擾也不例外。男人在辦公室裡騷擾女人,既是對昔日大權的眷眷不捨,想要藉此重溫以往的男性雄風;也是出於經濟理性,以此設下不懷好意的壁壘,防範女人這些新來者來分享利益的大餅。所以這是一本關於權力的書,而不是辦公室裡兩性應該如何相處的書。它不是在教女人如何防範性騷擾,那種是零星的游擊戰;這本書是戰略情勢的全面分析,說的是在職業世界中,兩性權力的配置與交鋒。從這本書裡,我們可以看到,男人怎樣利用性騷擾,來企圖捍衛他們長久獨享的優勢地位與既得利益。因此,性騷擾不是婦道人家的問題,而是政治問題;解決性騷擾的關鍵也不在於女性個人的反躬自省、應對進退,而在女性如何從男人手中爭取權力。這本書就是這樣寫成的,它在性騷擾議題上的貢獻與經典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本書成書於一九七九年,復以美國的情況為本;在時空上都難免有須要補充說明的部份。因此在時間上,我們把美國這十餘年來與本書有關的變化稍做補充;而在空間上,也把美國討論歧視的背景略加介紹,以利讀者。以此書的年代為基準,來有今日美國法律的發展,我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麥金儂作此書時,聯邦地方法院才剛開始出現認定性騷擾為性別歧視的判例(Wlliams v Saxbe, 413 F.Supp. 654(D.D.C.1976)),而作者期期以為念的,就是當時聯邦最高法院仍未能判定性騷擾即性別歧視;書成七年之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創下先例,在Meritor Sav. Bank v Vinson, 477 U. S. 57,65(1986)一案中首度認定性騷擾係違憲的性別歧視,使職業婦女的保護得到進一步的進展。而另一方面,為了保障婦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國會雖然曾於一九七二年提出「性別平等修憲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作者也在書中寄予厚望(見第五章),無奈有十五個州遲遲不願批准,又有四個州在批准後撤銷,美國國會終於在一九八二年宣告因批准州數未達法定的四分之三,而撤銷該法案。這樣的發展,恐怕也不是書成當日可以預料的。歧視概念在美國法律上的意義也值得一提。歧視概念原是因應美國的黑白衝突而起,相關的法律也是為了種族問題而設。以本書中最常援引的兩條法律為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平等保護條款,以及一九六四年民權法第七條的雇傭平等,莫不如此。甚至於,後者所條列的禁制項目之所以會出現「性別」一項,完全是歪打正著:當時,某一州的國會議員是為了阻撓第七條過關,才提案增加此項爭議性頗高的項目:不料事與願違,在當日高倡黑人民權的聲浪之下,第七條順利通過,「性別」就這樣被挾帶過關,成為今日職業女性要求法律救濟雇傭歧視的一大利器。但也因「性別」的通過事出倉促,在國會與法院間並未經過周詳的討論,也沒有取得共識,以致於後來在適用上問題不斷,比起「種族」一項落後不知凡幾。為了確立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從而能適用於民權法第七條,女性經歷了一段漫長的戰鬥。遲至第七條通過十餘年後,聯邦地院才有援引此條法律的判例出現。在那之前,性騷擾的受害者只能循普通法範圍下的侵權行為法來請求救濟,意謂著其救濟的對象只限於受害者個人的健康及精神等損害;而民權法下的歧視禁止條款所救濟的,卻是女性整體得到公平待遇的權利。如此也不難理解,何以麥金儂一心以為念的,就是要證明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這不是賠償多寡的問題,而是關乎尊嚴的原則問題。再談語言。中文向以具體性著稱,這個特質在翻譯一些抽象概念時尤為明顯。Sexuality一字在本書中有關鍵地位,但我們終究找不出一個可以與之相稱的辭彙。「與性相關的一切特質」或「能為性事的可能」過於冗長,不成其為詞;「性條件」、「性功能」、「性能力」、「性身份」、「性慾」等詞皆以「性」搭配一具體辭彙而成,過於具體,也就過於限縮其意涵;晚近傅柯(Faucult)等人又為此字大作文章,更添加人為論述意義,語義更形抽象繁複。由於中文構詞係以堆砌單字方式為之,而無印歐語系的字尾變化形式,在翻譯抽象概念時,方法有限:不外乎「XX化」或「XX性」。循此,以「性化」譯「Sexulize」或曰尚可,但以「性性」譯「Sexuality」,不免墮人於五里霧中,不知所云。且中文構詞中疊字必為同義字,且多為副詞,此詞兩個性字意義不同,又非副詞,實有違中文構詞原則;以「性質」來譯或許差可近之,惜「性質」一詞又早有他用,難以強奪語義。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我們接受幾位師長的建議,暫且返璞歸真,抱元守一,以「性」譯「Sexuality」,而以「性別」與「性愛」或「性事」譯「Sex」。雖然英文中的前者係後者的衍生字,我們這麼一譯,是有點倒果為因的味道;但英文愈衍生愈抽象,中文愈衍生愈具體,或許單單一個「性」字才是最抽象、包含最廣的譯法也未知。另一個有趣的話吉現象是以「性騷擾」譯「Sexual Harrasement」。此詞早有定譯,行之經年。騷擾原指邊境的小型戰事,雖令人不快,但基本上並不會是攸關國家存亡的重大威脅。因此,此詞倒也很貼切地洩漏出社會上對此種事件的看法:雖令人不悅,畢竟無關緊要;為此興訟似乎不知輕重、小題大做。但本書意旨就是要扭轉這種看法,證明騷擾並非邊境戰事,而是攸關職業婦女工作生命的重大威脅。這麼一來,「性騷擾」一詞就似乎不盡理想。Marlisa Vinciguerra在一篇與此相關的文章中,曾表示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實為一種性勒索(Sexual blackmail),大概較能得作者之神髓。然而譯名一旦為各界接受,另創新譯既費周章,讀者也無法立即掌握所指為何,反而造成溝通上的障礙。另一方面,語義的擴充、加強或轉弱、變形、移替、強奪等在語言發展史上也屢見不鮮;因此我們仍沿用性騷擾一詞,惟願在廣泛而深入的評析之下,能使這個詞的語義擴充昇華,把壓迫、勒索、不公平、重大威脅等意義都涵括在內,終能合於我們所用。最後,我們希望女人看這本書,因為女人可以透過它了解到個人游擊戰的侷限;也就是說,如果女人只是個別地容忍或應付性騷擾,那麼我們的女兒還是要繼續生活在性騷擾的陰影之下。雖然游擊戰很重要,但由於我們所要對抗的機制是存在已久、勢力龐大、層層相護的全面結構,非靠結構性的抗爭無法扭轉全局。我們也希望男人看這本書,了解女人何以對性騷擾深惡痛絕,而不是假道學或為了謹守婦德。性騷擾不可能因為這樣一本書而絕跡,但它絕對有助於我們釐清種種迷思,還性騷擾一個清晰的本來面日;也幫助我們思考解決性騷擾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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