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iRead

迷宮・逍遙遊 :為長笛、單簧管、鋼琴、小提琴與大提琴的五重奏曲 為長笛、單簧管、鋼琴、小提琴與大提琴等五種樂器以內的重奏曲 為長笛、單簧管、鋼琴、小提琴與大提琴等五種樂器之一的獨奏曲(一九九八/二000) = Labyrinth. Promenade : Quintet for flute, clarinet, piano, violin and violoncello. Quartet, trio, duo for any combinations of flute, clarinet, piano, violin and violoncello. Solo piece for any instrument among flute, clarinet, piano, violin and violoncello (1998/2000)

  • 作者: 潘皇龍.
  • 出版: 宜蘭縣五結鄉 : 傳統藝術中心 2014.
  • 稽核項: 1 冊總譜 ([17] 面) + 26 份分譜 ;32 公分.
  • 叢書名: 臺灣作曲家樂譜叢輯. III =Taiwan composers score series ;RC508
  • 標題: 樂譜 , 管絃樂 , 五重奏
  • ISBN: 9573275228 , 9789573275220
  • 系統號: 005262994
  • 資料類型: 樂譜(含套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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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採「開放形式」(可變形式)記譜,所以它的形式與演出長度是不固定的。它的素材皆為「二十六個片段」,並各以英文字母編列之。演奏者得透過如下方式,加以排列組合成一首曲子而逐次演奏之: 1.演出前按自己意願編列字母順序,並逐次演奏之。 2.演出前按自己意願編列字母順序,得依其組群更動或對調後,再逐次演奏之。 3.選擇一首英文短詩或報導,按其字母順序演奏之。 4.選擇一首英文短詩或報導,得依其組群更動或對調後,再按其字母順序演奏之。 5.演出時,即興擇取字母順序逐次演奏之。 「二十六個片段」中的任何一個「片段」,均允許重覆使用或省略。然而,同一次的演出,重覆使用某一「片段」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亦即同一字母重覆使用超過三次時,請酌情省略之;而演奏家選擇如上五種方式,得視情形省略二十六個片段之若干「片段」,但以不超過五分之一(五個片段)為原則。 本作品原本是各自獨立的獨奏曲。由於共通的創作理念,相同的和聲體系,以及獨特的曲體設計,使得它也可以經由如下三種方式,轉化成室內樂曲。 1.相同樂器的各個片段交相重疊對位:如擊樂二重奏,或長號三重奏。 2.不同樂器相同(相異)片段,相互重疊(對位):如雙簧管、中提琴與豎琴的三重奏,或長笛、單簧管、鋼琴、小提琴與大提琴的五重奏。 3.以上兩種方式的再組合:如雙長笛、雙大提琴與手風琴的五重奏,或長笛、雙單簧管、豎琴、鋼琴、三大提琴與低音提琴混合的九重奏。 作曲家由衷的建議,《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的演出如果可能,宜在音樂會上、下半場各安排一次不同順序、不同編制的組合演奏之;特別是以室內樂方式呈現時,各個演奏家不妨各自排列順序,多方嘗試、討論後再定案,而使得每一次的演出,都能夠有些新的期待與機緣,彷彿置身於「迷宮」中,卻能「逍遙遊」。 截至目前為止,《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可以區分成如下三個獨立的範疇:A:I.豎琴(1988),VIII.長笛(1998),IX.單簧管(1998),X.小提琴(1998),XI.大提琴 (1998),XII.鋼琴 (1999/2000),XIII.擊樂 (2000),XIV.雙簧管 (2007),XV.低音管 (2007), XVI.中提琴 (2007),XVII.低音大提琴 (2007),XVIII.手風琴 (2008) B:II.長號(1989) C:III.古箏(1992),IV.琵琶(1994),V.笛簫(1997),VI.胡琴(1997),VII.揚琴(1997) 注意事項: (2014/01/23修訂) 1. 《迷宮逍遙遊》的演出如為獨奏曲,應刪除它原來在室內樂曲中全休止符的小節。 2. 當演出的形式為室內樂時,如若所有參與樂器同時皆為全休止符,亦請省略之。 3. 管樂器(如: II, VIII, IX, XIV)的演出,並無鋼琴參與時,原則上仍然需要一部平台式鋼琴置放在舞台上,而且鋼琴的制音踏瓣必須以木栓或其它物件加以固定,以使管樂器的音量,直接對準琴弦時,能夠振動琴弦引起共鳴。作曲家建議,管樂器的演出,需要準備二(或三)個譜架,其間距在一大步以內;其演奏長度最少有五分之一,最多有三分之一,必須是管樂器對準鋼琴琴弦,而非直接面向觀眾的,至於何時需要對準鋼琴琴弦,可由演奏家自行選擇。 4. 速度術語僅供參考,若干片段有速度標示,而若干片段並無速度標示,則請跟隨前面速度進行之。但是,當樂曲分段落或分樂章編列時,得依演奏意願編排速度或變更之, 5. 樂曲的進行,除了分段或分樂章而有短暫的停頓外,各片段間宜順暢銜接,而不宜有任何間隙。 6. 當本曲以室內樂呈現時,宜在編制內尋求織度或密度變化。或安排獨奏樂句,或變更重奏組合,以便相同的片段重覆時,能保有其新鮮感。 7. 不管獨奏或是重奏的演奏,作曲家建議演奏家,如有豎琴、鋼琴或擊樂參與,應優先注意豎琴的踏瓣更換,鋼琴上的引罄置放與擊樂器的擺設問題。再者,倘若各片段有重覆時,應酌情省略某個(些)樂器的若干動機或小節,甚至於某些(個)樂器的整個片段,使得相同的片段的再現,各有其差異性或新鮮感;而且,如能每次用不同的排列方式,不同的樂曲形式,(採用單樂章形式、單樂章多段落、或多樂章形式),甚或變更原來的速度,以便統一中求變化,或變化中求統一,將更符合開放形式的意義。 8. 本樂曲各片段間,創作素材有其共通關聯性或組合性,它可以區分成如後組群供排序參考: 單字母組R:雙字母組J, Y與H, W:三字母組C, N, Z:五字母組A, E, I, O, U與F, L, M, S, X:以及八字母組B, D, G, K, P, Q, T, V:等五組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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