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在敘明戰後50年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之沿革、發展與運作情形。早先依據大法官解釋,立法院、監察院與國民大會常被稱為?三個國會?,一體被視為中華民國之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但隨著解嚴後憲法多次修訂,中央政府體制逐漸調整,立法院明顯取得中華民國國會之地位;監察院自民國82年以後轉變成為準司法機關;國民大會則自民國89年以後成為非常設機關的任務型角色,甚至在民國94年6月修憲之後,未來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均交由公民複決,其他職權也另有安排,原本中華民國憲法中所設置的國民大會政權機關,至此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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